众所周知,未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的
雇佣关系依然具备
法律效力,尽管未以
书面形式加以规定和确认,但实际的雇佣行为已经开始运作,并构成了
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未签署
劳动合同,只要有充分的
证据证明这一事实存在,那么就可以视作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为了合理规范地判断有关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
劳动关系,以下几种凭证可以作为参考标准:(1)
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例如每位员工的
工资发放明细)以及公司为其交纳各种
社会保险费用的详细记录;
(2)用人单位所发放的用于证明
劳动者身份的相关证件,譬如"工作证"、"服务证"等;
(3)用人单位为招聘新员工而编制的"登记表"、"报名表"等相关招
工资料;
(4)考勤记录数据;
以及其他与该事件相关人员的
证人证言等。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