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受到
工伤之后,
工伤保险基金会对其进行以下三项
赔偿事宜:
首先,向员工支付为期18个月的个人月薪作为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其次,为了确保员工在治愈后能够正常工作,保留与雇主单位之间的
劳动关系并由雇主方根据情况安排相应的工作内容,若因伤势无法再从事原来的岗位,则由雇主方按照该员工原本的月薪酬水平,以每月70%的比例支付
伤残津贴;
最后,当员工自己提出离职意愿时,他们有权取消或终止与雇主之间的
合同关系,此时,工伤保险基金会将负责向员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而原雇主单位则需要承担发放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数额标准,应由员工所在地区的省级行政机构或自治区级、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
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