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实施房屋征收和搬迁过程中,应先行支付相应补偿款然后再实施拆除行为,故此先
拆迁后补偿的做法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此外,如若发现
征收补偿方案存在不妥之处或被征收人对此方案存有疑虑时,是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以维护自身权益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