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
付定金之后,若房地产市场价值发生波动导致房价下降,原则上,购屋者有权选择中止交易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
定金。然而,这种情况应被视作买方方面的
违约行为,因此,所交定金将无法全额退还对等。当买方恪守其合约义务时,定金应当作为
购房价款的抵消部分或予以返还;反之,如果买方未能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他们没有权利申请退回先前缴纳的
购房定金。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