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由
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
意外伤害问题时,所需要的
赔偿项目及衡量标准如下:
首先,由于就医治疗已产生的各类开支,例如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以及
交通费、住宿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乃至必要的营养费,这些均属于应负
赔偿责任者应对受害方负责支付的范围之内。
具体而言,
赔偿金额可以按照以下标准估算:
对于医疗费,应以
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为参考依据,再根据相关病例文件、诊断报告等进行综合验证;
至于误工费,需依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及收入情况进行合理评估,误工时间可依据受害者接受医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
在护理费方面,如果护理人员具有收入因素,则可以参照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反之,若无则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
劳动报酬标准;
最后,关于交通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也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加以确定。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