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而决定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任何额外的
赔偿。
但是,如若劳动者是出于非自愿性的原因离职(公司未能为其依法交纳
社会保险费用,或未能按期全额支付
工资,或者未能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等),那么他们便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
被迫辞职的理由主张自身权益,要求用人单位负担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另一方面,若用人单位选择不再与劳动者维持合作关系,将劳动者退回
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若劳动者在无业期间,劳务派遣机构应根据当地的
最低工资水平为其发放薪酬福利。
若劳务派遣机构选择不再与其签署劳务合约,或宣告劳务合约结束,甚至于劳动者的再次派遣收入低于原有用人单位的工资待遇时,劳动者若不同意解约,劳务派遣机构则应按照劳动者每就业满一年,给予其一个月的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的标准,向其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