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案件中,
卖房人为了获得
银行贷款,通过将自己所拥有的
房屋所有权抵押给了银行为
担保,银行作为第三方机构,在审查了卖房人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
土地使用权证明后,充分有理由确信卖房人正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者,进而与之建立了
担保物权关系,并且完成了
抵押登记手续。因此,此项担保物权具有充足的有效性。然而,即便房屋买卖协议本身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有效,但是由于缺乏办理相应的
过户手续,从而无法产生实现
物权转移的法律效应。针对这个情况,银行因为已经和卖房人建立了明确的担保物权关系,最终自然成为了该处房产的
抵押权人。
《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卖房人欠银行的
债务得到清偿且
抵押权消灭前,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该房屋作为抵押财产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此谓有效的担保物权效力优先于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效力。提醒
消费者,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应及时办理
产权过户手续,使房屋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名下,避免卖房人再次出售或抵押给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