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房屋买卖双方都同意并签署了合法有效的交易协议,那么出租方在同一间房子里多次转售,虽然表面上看起来违反了诚信原则,但实际上并不一定构成
刑事责任,这是因为买方仍有权依据契约精神,向卖方提出
赔偿违约金的要求。然而特殊情况下,当房地产开发商以次充好、虚构事实、恶意欺骗等手段进行所谓“
一房二卖”行为时,他们的主观意图恰恰反映出其具有
欺诈的故意性。此时,若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情节和标准,房地产开发商可能被视为涉嫌
合同诈骗罪。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