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签订的预售合同,其性质可以理解为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契约。具体而言,当购房者选择购买预售
商品房时,他们会与开发商签署一份
商品房预售合同。这份文本显示了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达成的共识,即开发商将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商品房的建设工作后,依照协议将商品房的所有权移交至购房者手中;而购房者则需要向开发商支
付定金或部分房款作为交易条件,并且要按照预定的时期接
收房屋。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商品房预售合同以正在建设中的房子为标的,因此它实际上构成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说的“
购房合同”之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
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