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房地产纠纷时,
当事人首先可考虑采取和平共处的策略与他人商议如何妥善解决问题。若无法就协商事宜达成一致共识,当事人便有权选择利用
诉讼或是
仲裁的方式来处理这一争端。关于房地产纠纷的仲裁,其本质特征在于争议双方均为自愿接受第三方公正裁判之人,这一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被视为解决房地
产权益争议的有效手段之一。一旦仲裁裁决或达成的调解协议正式生效,双方当事人都须严格遵守执行;倘若其中一方未能履行裁决或调解协议,另一方可向人
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至于房地产
行政复议,则是指对于不服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
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依法向具有
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由该复议机关对相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决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复议决定,当事人仅能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而不能再次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最后,房地产纠纷的
民事诉讼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与下,展开的一系列司法活动,旨在审理和解决有关房地产纠纷的各类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
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