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交易中,如果遇到房屋交付延迟的情况,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
严格执行。延期交付则视为
卖方违约。当买方发出有效的催促通知并给予合理期限后,即使房屋仍然未能按期交付,买方也无法立即
解除合同,但有权要求卖方
赔偿相应的
经济损失。然而,若经过多次催促,卖方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内仍未
履行合同义务,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解释和理由,那么买方将有权利解除合同,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都应由卖方负责承担。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