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
逾期交付房屋的时限不应超过三个月。该时间是基于排除因
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所导致的延期情况而确定的。一旦超过了双方事先约定的交房日期,那么就应立即启动
违约赔偿程序进行计算。如果延期情况超过三个月,买方将享有无条件
解除合同的权利。在此情况下,除非法律有特别明确的规定或者买卖双方有额外的书面约定,否则在对方
当事人提出催告后,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通常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提出催告,则解除合同的权利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
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
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