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从而对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干扰时,
购房者有权提出终止购买协议以实现
退房之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应依据
购房合同中的具体条款,针对房屋呈现出的质量缺陷与开发商进行交涉并主张修复及相应的
经济补偿权益;若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无法进行接收以及房屋在交付后经过专业检验后确认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亦可据此终止购销关系而要求退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