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约过程中,出现购
买房产时所支付的
定金能否退还的情况时,建议您与卖方进行诚恳的沟通和协商。通常而言,下列五类情况下的
购房定金是允许退还的:
首先,如果开发商在与客户签订预购意向书后的规定时限内,却将客户已经选定的房屋转移至其他第三方人员手中,导致最终未能完成正式合同的签署工作,那么,开发商应当按照双倍标准偿还客户缴付的定金;
其次,如果开发商未能获得相关合法的
商品房销售证书,或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自身失误和问题导致双方无法顺利完成正式合同签署,甚至进一步引发
合同效力失效,此时,开发商也应当全数退还
购房客户所缴纳的定金,同时还需要承担由此给客户带来的
经济损失;接着,若仅因为双方对于正式合同、相关
补充协议的具体细节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性意见,且这些争议与预购意向书正文内容无直接关联,使得购房事宜未能如期达成,那么,双方均无
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当毫不保留地全额返还客户所支付的定金;再者,若预购意向书中关于房价、房屋面积及户型等核心条款尚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事项不够全面细化,导致双方就此部分内容仍无法达成一致性意见,进而影响到正式合同的签署工作,这时,开发商同样应该如数退还购房客户的定金;
最后,当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无法继续,并且这种情况并非由于任何一方
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时候,卖方就有义务退还买方所支付的全部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