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房日期延迟的合法性问题,这主要取决于所签订的
购房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若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已至而房屋仍未交付,那么即可视为该开发商已经构成了
违约行为。对于开发商
延期交房的情况,若我们作为
购房者不断地向其提出督促,但对方仍未能在合理期限界定的三个月内完成相关义务,我们有权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申请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
合同关系,同时要求他们全额退还购房价款、支付利息以及
赔偿相应的
经济损失。如果出现超出我们预料之外的无法抗拒的因素,导致开发商无法按期交房,此时他们将无需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