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地产开发方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房屋,视为构成
违约行为,
购房者有权依法追究其
违约责任。若在经过书面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履行交房义务且无法提供合理原因解释,买方有权宣布解除双方签署的
买卖合同,且所有因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应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但需注意的是,若在类似情况下,经书面通知后三个月内房地产开发方能够完成交房任务,则买方不可擅自单方面解除购买合同,然而可向开发企业提出违约赔款请求,以补偿因延误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时间消耗。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