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过程中所出现的
逾期交房现象,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属于
违法行为,但是它却无疑地形成了
合同违约的事实。假如在有组织、系统性的催促之下,以及在合理时限之内收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全力以赴的履约承诺的积极反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购房者无法直接取消合同,他们仍然享有向开发商索取
赔偿其所蒙受损失的合法权益;然而,如果在经过同样的催促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旧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交房手续,而且也未提供恰当的解释或者理由来澄清这一问题,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购房者便有权申请
解除合同,与此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都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