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在实践中,大部分
房屋贷款合同往往是由金融机构即银行来负责制定及提供的。而对于
抵押人而言,他们通常可以选择与办理该项
抵押业务的相应银行进行接洽并领取
抵押合同。另外值得一提的是,
房屋抵押合同作为一类格式合同的代表,其拟定的文本通常包含两份,分别由银行以及
贷款申请人各自持有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
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
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
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
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
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