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撤销,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第一种为,居住权人自愿放弃该项权利;第二种则是当居住权人不幸去世时。对于前一种情形,居住权人仅需要依法行使其所享有的
撤销权便可成功撤销居住权;而关于后者,即当
产权人欲撤销居住权时,必须先与居住权人进行充分且诚恳的协商,并在双方达成共识之后再行撤销相关手续,抑或是在居住权人离世后,由其
法定继承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法行使撤销权。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
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
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
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
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