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阁下已经具备了
退房的资格和条件,那么在您与开发商签订的
购房协议中规定的交房期限到期之后,务必向开发商发送书面通知,即“屋宇催交通知书”。在这之后,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开发商未能在3个月之内履行交房义务,就应当承担起退房的责任,根据原始的协议内容向阁下悉数返还已交纳的
购房款项。此外,开发商还应该依照协议中的规定,在
退款过程中给予阁下活期利率作为额外的补偿。若是在协议中有
违约金等相关条款的规定,阁下也有权依法行使
追偿权。一般来说,协议中都会明确规定
当事人有权因为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而要求退房的具体时间,这个时间段通常在30到90天之间。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即使开发商依然没有按照承诺的交房日期履行交房义务,购房者也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申请,并通过双倍返还
定金或者支付房款利息的方式来弥补自己的
经济损失。如果双方在协议中已经明确了开发商延迟交房
违约赔偿的具体规定,那么这份合同就应当继续有效地执行下去。因此,在合同约定的延期时间内,阁下不能以这个理由单方面
解除合同。
《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