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因为工程施工廷期或牵涉到的相关政府许可证办理滞后人情所致,又或是市政设施未能按计划履行等因素导致了房屋交付出错,那么这些都是正常范围内的延迟交付现象。这种类型的延期交付应被理解为是预期交房日期的顺延。在面对此类状况时,作为
购房者的我们应当对开发企业给予充分的宽容和理解,耐心等待一段时间,便可顺利
收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