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房屋买卖合同中,
逾期交房的期限应自约定的交房日次日起正式生效计算。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规定时间交付房屋,在经过书面催告之后,如
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同时亦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明,则该合同将被依法视为无效,
购房者有权请求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房款以及相关利息,同时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规定的
违约金责任。然而,若在催告后的三个月以内,开发商成功地履行了
合同义务,则无需
解除合同,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开发商主张补偿因
逾期交付导致的
经济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