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有权向开发商发送催告通知书,敦促其尽速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同时
赔偿因
逾期交付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
2.在业主发出催告后,若开发商在三个月内仍未能如约履行房屋交付义务且无法提供合法合理的解释或理由,业主有权利终止双方之间的
购房合同,与此同时,业主亦可采取法律手段,诉诸法院,追究开发商所应承担的
违约责任及相应赔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