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预付款项往往在大部分情况下是难以取回的。但也有例外,当符合以下几种法律所明确列出的特殊情况时,
购房者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归还先前所支付的预定款。首要的一点就是,假如开发商本身并不具备
商品房销售的资格和许可,那么,他们必须无条件地退还所有尚未使用的预付款项。其次,如果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
欺诈行为,导致买方对所购买的房产产生误解,进而做出了错误的决策,那么,卖方应当将预付款项全额退还给买方。这种情况无疑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因此,买方完全有正当理由选择放弃购买该房产,并要求开发商归还已支付的预付款项。最后,当遭遇如地震等
不可抗力或者突发性的自然灾害时,由于房产已经遭受严重破坏,无法再继续履行
买卖合同,那么,买方同样享有要求开发商归还预付款项的合法权益。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