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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向销售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其返还已支付之
定金。定金乃是在缔结或履行合约之前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或是替代品的
担保方式。负担此项定金支付义务者被称之为定金支付方,而收取定金的一方则为定金接受方。按照法制规定,合同双方
当事人得自行约定由哪一方向另一方支
付定金,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措施。当
债务人如约履行
债务之后,定金应被视为抵偿价款或者予以追回。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