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纷争事件中,如果物业
代理机构不愿意出席法庭作为
证人,那么人
民法院有权强制该机构赴庭。但需要注意的是,若物业代理机构因为身体状况或其他非人为因素(如路途遥远、交通困难或者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无法出席庭审,则上述情况下就无需承担强制到庭的义务。
《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
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