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所
购房产,经过买方多次敦促并给予其三个月时间作为合理期限后,开发商仍未能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在此情形下,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可向法院申请解除当前合约,除非在签约时双方对此情况已达成特殊协议或条款。因此,在订约的期限框架内准时完成
产权交接是卖方即开发商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若开发商明知不可而为之地推迟或拖延交付日期,这种行为违反了他们应尽的职责,在买方历经重重敦促无效且给予其三个月的宽限期后,仍然无法如期完成交付,那么买方有权提出
退房并
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