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
定金是不被允许退还的款项。但是,在符合特定的条件下,我们还是可以考虑将其返还给有关
当事人。
首先,当合同的双方严格按照预定的义务要求,完成了各自应尽的职责之后,定金便被视作已经支付给了卖方,并且需要原封不动地归还给买方;
其次,在出现各种意外因素,使得
合同签订未能按计划进行,或者由于关于本协议以及其
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内容未能达成共识,以至于无法顺利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这种状况并非由任何一方的主观过失所引发,那么定金也是有可能得到全部或部分的
退款的;
最后,倘若卖方单方面
违反合同规定,导致相关行为无法继续推进,那么定金也有可能在原始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倍后,再行退还给买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