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交易中,买方有权与卖方进行详细商议,以期达成退还
订金的共识;若经过协调仍然无法达成共识,买方则有权径直向相关法律机构提
起诉讼,通过
司法途径要求卖方全额退还所交付之订金。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订金的退还具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因
合同条款未能取得一致意见而导致交易终止的情形,以及在认购书规定时间范围内未能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买方需提供充分
证据以证明其符合上述条件。具体而言,买方可以通过查阅合同条款谈判过程中的双方修改记录,或者通过收集双方交谈过程中的录音资料作为证据。此外,部分买方可能由于自身原因并不愿意购买该房屋,从而构成
违约行为。然而,他们仍可通过增加
补充协议的方式,成功实现退还订金的诉求。最后,针对那些尚未获得销售许可证或
产权证的内部认购项目,由于其本身不具备合法销售资格,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买方均有权要求退还订金,且无需进行繁琐的取证工作,只需依法提起
诉讼即可。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
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