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须严格遵循特定的资质标准才得以向公众出售,而若开发商满足所有预售商品房所需的相应条件,则
购房者便有资格与开发商签署预售合同。在预售过程中,开发商需具备以下四个主要条件:
首先,预售方必须是经政府批准成立且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正式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次,预售方必须已经全额支付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再次,预售方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其投入的开发资金必须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最后,预售方还需要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