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规定日期交付房屋,此行为按照法律意义上被认定为
违约行为,
购房者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若经书面催告后三个月之内仍未收到开发商的合理答复以及房屋交付通知,并且无任何合理原因导致未经按时交付,该房屋购买者有权依法解除相关
买卖合同,并追究开发商因此而产生的全部
经济损失。反之,若经书面催告之后,开发商能够按时在三个月之内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则购房者不可单方面
解除合同,但可依据实际情况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逾期交付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