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于购买住房的交易过程中,倘若由于买方方面的原因导致无法顺利进行
购房程序,则在通常情况下,其无权要求退还所交付的
订金。这是基于我们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即给
付定金的一方如若未能按约履行其相应的义务,或是履行的行为未能达到事先约定的标准,从而使预定的交易目标无法得到实际性的实现,此时,其并无权要求对方退还其先前支付的
定金费用。当然,如果是由于无法归咎于买卖双方
当事人的客观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造成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得以有效签署,那么卖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将买方所支付的定金予以全额退回。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