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到房屋交付延迟的情况,您有权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尽快交付。如该开发商在收到您的催告后的三个月内未能按时交付房屋,那么您可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主张撤销
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其就
违约行为给予相应的
经济补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第十一条所述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当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
购房款项时,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义务的,解除权人有权请求
解除合同,此种情形应予以支持,除非双方
当事人另有约定。然而,如果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无特别约定,则解除权人在接到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人自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解除权。若
逾期不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