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已经转交给卖方的
订金无疑具有可收回性。然而,欲成功取回已交付之
定金,买方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首先,若因买方自身行为导致无法签订预售合同,买方无权向卖方索要定金返还。
其次,对于卖方而言,若出于获取更高经济利益的目的,与第三方签订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便与买方签署预售合同;又或者在支
付定金之前,未向买方披露
商品房已被查封、
抵押等实际状况,那么卖方应按照双倍金额返还买方所付定金。
最后,由于非卖方及买方责任造成的原因,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关键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
不可抗力事件等,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未能顺利签订,此时卖方也应将定金全额退还给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