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购
买房屋时支付的
定金能否予以退还的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妥善处理:
首先,若由于
购房者本人的原因导致定金不能被退还:
1、在签署了认购书之后又产生反悔心理的情况下,定金通常难以退还。由于购房认购书中包含定金相关条款,购房者在交付款项后又反悔,这种行为违背了认购协议的根本意义所在,此时定金往往无法被退还给购房者。
2、因为
个人征信的缘故而无法获得贷款支持的情况下,
购房定金也无法得到退还。鉴于个人征信属于购房者本身的因素,因此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顺利签订,那么购房者便没有权利向开发商索回自己所缴纳的定金。
其次,以下几种情况下,购房定金有可能被退还:
1、如果开发商并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或者
产权证,不具备
商品房销售的合法资格,从而导致
购房合同无法顺利达成。
2、如果开发商存在
欺诈行为,例如已经将认购的房屋转售给了其他人。
3、如果买卖双方在
合同条款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例如卖方对房屋信息的描述含糊不清,导致合同的主要条款无法明确界定;或者卖方擅自更改了认购书中的某些条件,比如房屋面积、价格等等。
4、如果买卖双方都没有明显的过失,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仍然未能成功订立。例如由于第三方的原因或者自然灾害的影响,使得该商品房项目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建设或者无法按照原先约定的标准进行建设等等。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