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的过程中,
保证金额度不可退还的制度是依法依规确立的。若
借款人能够严格遵循并履行相关的
债务义务,其支付的
定金款项将应该被视作房价总价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数额,从而得到最终的返还。然而,倘若付款方未能按照先前达成的协议履行自身应尽的债务责任,并且由于此类不当行为使得
房屋买卖合同难以正常持续履行直至预定结束日期,这时他们将失去通过法律途径向对方索回已支
付定金的权力。同样地,如果收款方未能按照事先约定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那么他们需要双倍返还所收到的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