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产所有权问题引发
诉讼纠纷时,法院应当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秉持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妥善裁决。由于房
产权益关系重大,法院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首先咨询房屋管理机构的专业意见。若房屋管理机构认可双方对该房产拥有共同所有权,法院则可依法判定并明确双方各自所享有的
房屋产权比例。反之,若房屋管理机构无法批准双方共有的请求,法院也将依法明确双方在该房产中所占有的份额,然后据此作出相应的房屋产权归属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
土地使用权和
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