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宣告破产后,理应严格依照《破产法》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深入彻底的
破产清算工作。关于
债务纠纷问题,根据《破产法》第十七条之明文规定,自人
民法院依法受理相关破产申请之日起,
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须履行
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责任。若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上述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从而给
债权人造成
经济损失的,则无权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法律义务。此外,根据《破产法》第二十条的明确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已进入
司法程序但尚未结束的与债务人相关的
民事诉讼或
仲裁案件将被暂时
中止审理;待管理人接手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后,此类
诉讼或仲裁案件方可恢复正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