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买方有权选择是否接收。然而在此之前,买方需留意以下几点事项:
首先,若买方能够提供有力
证据证实,在商品房交割阶段该物业确实存有重大功能性质量瑕疵,以至于对其日常生活产生了显著且不可接受的影响,此时买方便可依法主张拒收此套商品房;
其次,若开发商在向买方交付物业时,严格履行了双方签署的《商品房
销售合同》中所约定的各项强制性交割条件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质量标准,那么买方就不能仅仅因为物业存在表面上的质量瑕疵而拒绝接收,同时也无权以此为由向开发商索取
逾期交付的
违约金;
最后,当商品房正式投入使用之后,若买方发现该物业的
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他们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重新核查。经过严谨的核查程序后,若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达标,买方有权选择
退房;对于由此给买方带来的
经济损失,开发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