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房地产买卖过程中涉及的
按揭手续通常需要进行五份文件的签署,其中有一份由购屋者个人保留,另有一份留于公司内部档案记录,此外还有一份
递交至房产管理局作为备案之用,另外两份则需送往银行以作存档及日后缴纳
税费之参考。对于选择全额支付或者选择分期支付款项的客户来说,则仅需要签署四份文件即可,同样包括上述五种类型的文件。在经过审核并确定合同内容后,购屋者应在指定的时间段以及会面地点内(以上皆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准备齐全所有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便与开发企业或
代理机构完成合同的签约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