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情况下,我们以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合约中明确规定的交房时间为基准,来判断开发商是否存在
逾期交房的问题。假如开发商在购房者发出催告函之后,依旧无法在3个月内实现房屋交付或不能提供充分且合理的解释与原因,此时,购房者便拥有了相应的法定解除权,他们有权力解除和开发商签订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支付款项及偿还相关的贷款利息,除此之外,还应依照约定承担
违约金等
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若开发商在接到催告函后能在3个月内按期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尽管购房者没有解除
购房合同的权利,但他们仍可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诉求,要求其对超出合同约定交付期限的部分给予
经济补偿。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