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的是,
购房者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享有
解约合同的权益。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倘若其中的一方向另外一方迟延履行主要
债务,并且在收到合法催促后,经过了适当的期限仍未按规定时间履约,那么后者
当事人就具有依法
解除合同的权力。需要强调的是,此项解除权仅在一年内有效。也就是说,在过去历年之间,由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
仲裁机构签订的
解除协议在任何时刻都可以由购房者通过
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商进行终止;
然而,如果此期间已经
逾期,便意味着
买房者将会永远错过行使这个权利的机会(除非他们能以其他特殊理由,例如严重的
工程质量问题等为由提出
法定解除)。
其次,当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时,买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
违约金或者
赔偿相应的
经济损失。除此之外,双方也可以自行协商约定,若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应向另一方支付一笔事先约定好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或者商议确定因违约而可能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以及衡量标准。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