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住房中发现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双方
当事人可通过友好协商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若所
购房屋尚处保修期之内,则开发商需承担起相关的修理维护职责。而当购房者自行实施维修行为时,其产生的相应费用亦应由开发商负责承担。对于其他类型的
房屋质量问题,则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探讨,以便寻找相应的妥善解决之道。另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居住使用功能,那么购买方有权提出
解除合同并要求
赔偿损失,此种诉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开发商负有修复责任;若开发商拒绝履行修复义务或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复,购买方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工作。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修复期间所带来的其他损失均应由开发商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