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借名购
买房产所产生的
产权争议,可采取如下几种途径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协商调解为首选途径。双方
当事人应当秉持平等、自愿之原则,通过相互理解与尊重,达成一致共识并签署和解协议,从而化解纷争;
其次,借名人有权向房地产
登记机关提出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请求;
最后,若协商无果,则可诉诸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具体而言,即争议当事人一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经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裁定,待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或由
法院强制执行后,方可有效解决该项
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
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
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
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
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
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