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产交易过程中,买家经常面临着所谓“面积缩水”的困扰。对于此类涉及到
房屋面积争议的问题,我们必须严格按照相关主管部门所做出的面积测量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针对这一层面的议题,我国已经制定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提供清晰明确的解决方案:
首先,如果测定的面积误差比例在3%以内,买方无权以该理由请求解除合约;
其次,倘若误差比例超出了3%,那么买方便有权利选择是否继续
履行合同或者提出
解约申请,并且同时向卖方
追讨因面积不足而额外支付的房款。
《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