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三个月交付房屋乃是符合法律规定之举。倘若开发商擅自延期交付房屋,
消费者可先行向其发送书面催促通知要求按期交付房屋,如若在收到催促通知之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履行义务,则消费者有权请求
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其他约定。
然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双方
当事人未曾就此作出明确约定时,消费者在收到催促通知后,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合理期限应为三个月。若消费者并未发出催促通知,则其解除合同的权利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关于交房时间延迟如何进行
赔偿的问题,以下是相关解答:
首先,
赔偿金额应在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五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具体数额将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比例进行计算;
其次,赔偿金额也可基于天数进行计算,即按照已付款项的利息,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直至实际交房日为止进行计算并支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