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针对房屋交付最长时限可以延长多长时间并无明文规定。以下是相关具体细节:
首先,除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之外,如果房屋交割的预定日期被推迟且超越了双方预先协商确定的范围,那么基于此产生的任何
逾期延误将自延迟之日起立即开始计算
违约金。
其次,当工程延期达到或超过三个月之久时,作为
购房者的一方将依法享有
解除合同及废止该协议的权利;若买卖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并未就解除权做出明确约定,那么在另一方
当事人提出敦促后,解除权的合理行使期限应设定为三个月之内。
最后,若在经过适当的催告程序后,仍有任意一方当事人未能
履行合同条款,他们均有权提
起诉讼,请求房地产开发商为此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