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违约金方面,根据已签订完毕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提到的内容,无论
购房者是否准时办理收楼手续,都不会被
追讨违约金。此条款特别强调,开发商有义务在合同规定的交房日期之前,向所有购房者发放书面的收楼通知或通过电话形式告知收楼事宜。若购房者在接收到开发商的收楼通知之后,未能及时前往办理收楼手续,也无需承担任何违约金责任。
然而,如果购房者在超过合同规定的交房期限之后才开始办理收楼手续,那么物业公司将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购房者收取自交房期限起算的物业管理费用以及相应的
滞纳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
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