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购
买房产所支付的
定金是有可能予以退还的,但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定情形。在以下两种情况中,
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定金:
第一种情况是,当开发商不具备合法有效的销售资格时,按照
法规政策的规定,购买者有权拒绝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并请求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第二种情况则是,若购房者与开发商就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共识,导致合同最终未能签署成功,那么在此情况下,购房者同样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此外,如出卖方以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购买者收取定金,以此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担保。
然而,由于不可归咎于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订立的,出卖方也应依照法律规定,将定金全额退还给购买者。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