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付房屋于开发企业而言并无任何裨益可言,相反,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是可能要承担的
违约责任。因此,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作为房地产开发商有责任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向业主交房。若出现超过交房期限的情况,买受人理应履行其督促通知义务,敦促开发商尽早完成房屋交接工作,同时还需
赔偿买受人因超期承受的额外
经济损失。若催告之后历经三个月仍未见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且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那么买受人有权选择单方面
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全额偿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并且还须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